射殺白鷺鷥事件

★關於射殺白鷺鷥新聞

〈白鷺一羽五十圓〉《臺灣日日新報》第6版,1917.03.16。

臺中街土屋只治。近于初音町娼寮後竹林。射殺白鷺一羽。被處罰金五十圓。又同街松本藤二郎。亦于三十張犁射鷺。現正受調查云。


【圖1】、〈白鷺一羽五十圓〉《臺灣日日新報》第6版,1917.03.16。


       上述報導發生於1917(大正6)年3月,關於二位日籍人士在臺中射殺鷺鷥,遭當局罰款。新聞其中的一名日籍人士「土屋只治」在遊廓附近射殺白鷺鷥一隻,遭罰50圓。

       事發當時的遊廓(紅燈區)位於臺中街的初音町,遊廓位置約在今日中華路夜市一帶。土屋只治在遊廓旁的竹林射殺白鷺鷥。在當時的時空環境,50圓是什麼數字呢?大正年代,普通公務人員的月薪大概落在日幣30圓,以現在公務人員薪水行情約新臺幣4萬元來換算,當時1日圓相當於新臺幣1300元。當年罰金50圓,換算結果是新臺幣6至7萬元。算是重罰了!當然這樣粗略計算方式,只能做為參考。


★關於土屋只治

       土屋只治(1869 – ?),靜岡縣人,生於1869
明治2年3月13日。日治初期來臺,
1898(明治31)年巡查看守教習所結訓,3月始於宜蘭廳擔任巡查,同年12月起兼任土語(臺語)通譯,原來土屋只治來臺之初曾在宜蘭服勤。


【圖2】、土屋只治,原圖出自1904年出版《臨時臺灣土地調查紀念帖》,圖片引用自臺大舊照片資料庫


       以下為其略歷:宜蘭廳巡查(1898–1902)、土地調查局雇員(1902–1903)、桃仔園廳巡查(1903–1908)、彰化廳公共埤圳八堡圳書記(1908)、臺中廳公共埤圳聯合會書記(1911–1913)、臺中羊豚集散場兼仲賣組合書記1913–1917)、彰化羊豚集散場兼仲賣組合事務所會計監督兼務1913–1917)、專賣局腦務課1917–1923)。(註1)


★射鳥事件的成因

       土屋只治射殺白鷺鷥事件發生在1917(大正6)年3月,同年他的職務是在臺中、彰化二地的羊豚集散場工作。土屋先生射殺野鳥的原委不明,但罰金為何高昂?日治時期有狩獵管制,持槍狩獵需要有合法證照,有無可能土屋只治是無證狩獵?抑或酒後鬧事?

       那麼射鳥的理由,是休閒或是有其他可能性?土屋只治曾多年擔任巡查的經驗,理應較平常人更應熟悉法令。如果假設土屋知法,為何要犯法?關於這起射鳥事件的成因,似乎不盡然無跡可尋。

       3月射鳥事件發生於風化場所外,同年8月23日土屋只治辭去羊豚集散場的書記職務,隔年起轉職進入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工作。射殺野鳥的關鍵,以下純屬猜想,飲酒與否?工作壓力?當時狩獵可是高級人士才有的休閒活動。

       新舊工作之間,相隔半年,是為了短暫休息?或是想為新工作準備呢?可惜當事人的資料有限,似乎沒有更多線索能填補敘明這起事件的完整原因。




備註:
(註1)、「土屋只治」(1923-01-01),〈大正十二年元在官職者履歷書專賣局〉,《臺灣總督府專賣局》,國史館臺灣文獻館,典藏號:00112598200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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