射殺白鷺鷥事件
★關於射殺白鷺鷥新聞 〈白鷺一羽五十圓〉《臺灣日日新報》第6版,1917.03.16。 臺中街土屋只治。近于初音町娼寮後竹林。射殺白鷺一羽。被處罰金五十圓。又同街松本藤二郎。亦于三十張犁射鷺。現正受調查云。 【圖1】、〈白鷺一羽五十圓〉《臺灣日日新報》第6版,1917.03.16。 上述報導發生於1917(大正6)年3月,關於二位日籍人士在臺中射殺鷺鷥,遭當局罰款。新聞中一名「土屋只治」射殺白鷺鷥一隻,當下罰金50圓。在當時的時空環境,50圓是什麼數字呢?大正年代,普通公務人員的月薪大概落在日幣30圓,以現在公務人員薪水行情約新臺幣5萬元來換算,當時1日圓相當於新臺幣1600元。當年罰金50圓,換算結果是新臺幣8萬元。這應該算是重罰了!當然這個粗略計算方式,只能做為參考。 ★關於土屋只治 土屋只治(1869 – ?),靜岡縣人,生於1869 ( 明治2 ) 年3月13日。日治初期來臺, 1898(明治31)年 巡查看守教習所結訓,3月始於宜蘭廳擔任巡查,同年12月起兼任土語(臺語)通譯,原來土屋只治來臺之初曾在宜蘭服勤。 【圖2】、土屋只治,原圖出自1904年出版《臨時臺灣土地調查紀念帖》,圖片引用自 臺大舊照片資料庫 。 以下為其略歷:宜蘭廳巡查(1898–1902)、土地調查局雇員 (1902–1903)、桃仔園廳巡查 (1903–1908)、彰化廳公共埤圳八堡圳書記 (1908)、臺中廳公共埤圳聯合會書記 (1911–1913)、臺中羊豚集散場兼仲賣組合書記 ( 1913–1917 )、彰化 羊豚集散場兼仲賣組合事務所會計監督兼務 ( 1913–1917 )、專賣局腦務課 ( 1917–1923 )。 土屋只治射殺白鷺鷥事件發生在1917 (大正6)年3月,同年他的職務是在臺中、彰化二地的羊豚集散場工作。土屋先生射殺野鳥的原委不明,但在日治時期有狩獵管制,持槍狩獵需要有證照,有無可能土屋只治是無證狩獵?罰金因此高昂? 以下猜想,有無可能是沉重的職場壓力,導致土屋只治不惜觸法也要無照射殺野鳥?當時狩...